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-电镀污染排放标准(GB21900—2008)


国 家 环 境 保 护 总 局
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
20080625发布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20080801实施
 

 
    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》,《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  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》等法律、法规和《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》,保护环境,防治污染,促进电镀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,制定本标准。
    本标准规定了电镀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、监测和监控要求。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,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,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,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    电镀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、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,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、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。
    本标准为首次发布。
    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电镀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,不再执行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》  GB8978-1996)和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中相关规定。
    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定。
    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:北京中兵北方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、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、石家庄市环境监测中心站、北京电镀协会、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。
    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429日批准。
    本标准自200881日起实施。
    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部解释。